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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司不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廣州日報訊(記者章程 通訊員鄧布蘭) 員工宿舍內發生鬥毆事件,所在公司要不要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同事凌晨跑來員工宿舍喝酒玩游戲,還大開音響聽音樂,為此引發同事之間爭執,致使1人死亡。死者家屬認為單位相關人員在現場沒有及時勸阻、報警,管理有漏洞,要求單位賠償31萬元。昨日,廣州市蘿崗區法院駁回了家屬訴求,認為公司不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阿奇與阿強同在蘿崗區一家公司打工。2012年9月6日凌晨1時許,阿奇在公司保安員宿舍內休息時,不住在該宿舍的阿強帶了幾瓶啤酒與保安隊長一起喝酒聊天,還在該宿舍里玩電腦游戲和聽音樂。阿奇當時被吵醒,要求阿強降低音量,但阿強不同意,雙方為此發生爭吵繼而相互打鬥。其間,阿奇取出一把水果刀向阿強的胸部、手臂、腿部刺數刀,致使他當場死亡。
  案發後,阿奇家人向阿強的家屬賠償了精神撫慰金5萬元,阿強家屬對阿奇表示了一定程度的諒解。同時,公司也向阿強的家屬支付了8.3萬元資助款,並表明該費用包含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等。
  因犯故意傷害罪,阿奇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同時被判決賠償阿強家屬損失人民幣2.8萬餘元。
  家屬狀告公司被法院駁回
  事發1年後,阿強父親再次將阿奇及公司告上法院,認為公司相關人員在現場沒有及時勸阻、報警、搶救、管理有漏洞,致使阿奇順利逃離現場,並最後導致阿強流血過多死亡。
  阿強父親認為,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要求阿奇與公司連帶賠償款項31萬餘元。
  對此,公司認為其無需承擔侵權責任,公司不是經營者,不適用《侵權責任法》所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受害人是該公司員工,與公司存在的是勞動關係而非消費合同關係。退一步講,即便公司應當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也是在有過錯的範圍內承擔補償賠償義務,而公司已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並無過錯。
  蘿崗法院駁回了阿強父親的訴求。法院認為,阿奇已經在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當中承擔了賠償義務,而公司則並沒有安全保障義務。
  法官說法:公司不具有過錯
  經辦法官指出,依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根據該條規定,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是各類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在本案中,阿奇與阿強所在公司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公司與阿奇及阿強之間成立的均是勞動關係,其為員工提供的集體宿舍並不是公共場所或者從事群眾性活動的特定場所,依法不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即該公司並非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
  而且,公司在事發當日配備有保安值勤,在阿強受到侵害後,公司及時報警求救,實施了救助行為,已經最大可能避免損害結果的進一步擴大,為此在阿強的人身損害中亦不具有過錯。
(原標題:員工宿舍打架亡公司被判不用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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