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P供圖
  ■關註市政府常務會議
  ■新快報記者 羅仕 實習生 禹露
  廣州市、區政府工作部門負責人將可能上被告席。昨日市政府常務會新聞發佈會發佈了《廣州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條件進行了具體的明確:本年度發生的需開庭審理的第一件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市、區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和直屬機構負責人需出庭應訴。
  應訴出庭者靈活選定 正副職不限
  記者瞭解到,為進一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廣州市結合實際,制定了本規定。
  《規定》表示,《規定》所稱的出庭應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行政機關參與訴訟活動的行為,明確負責人出庭應訴不局限於參與案件的庭審,還包括其他應訴活動。而行政機關具體是指市、區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和直屬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後者)比如說公積金管理中心,它是法律法規授權的非營利性組織,公積金中心如果發生訴訟案件,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應該出庭。”負責發佈《規定》的廣州市政府法制辦主任吳明場舉例表示。記者對比此前該《規定》的征求意見稿發現,《規定》適用單位範圍刪去了“市、區(縣級市)、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
  對於行政機關具體的出庭人,《規定》明確是指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正職和副職都可以,主要考慮到主要負責人工作有時難協調。到底誰去出庭,由行政機關一把手定,賦予他比較大的裁量權”。
  行政機關決定第二宗出庭案件
  行政機關負責人什麼條件下應當出庭?對此,《規定》明確,具備本年度發生、需開庭審理的第一件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可能對該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執法行為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負責人出庭應訴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解決行政爭議的行政訴訟案件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此外,為保證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次數與該單位全年行政應訴案件的數量掛鉤,《規定》明確,一年中行政訴訟案件在5件以上的(含5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不得少於2件;20件以上的(含20件),不得少於3件;100件以上的(含100件),不得少於4件。“《規定》只作了正面規定,沒有做出(不出庭的)反面規定。每年的第一宗案件,只要有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的負責人就必須出庭,這個沒有例外。至於說這個單位的案件數量比較多,超過5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第二宗案件到底是哪一個案件,這個有較大的裁量權,由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自己確定。”吳明場具體介紹道。
  今年內出庭應訴第一案將出現
  “《規定》將於何時正式實施?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第一案在今年內可能發生嗎?”對於新快報記者的提問,吳明場表示,“今天會議通過了《規定》,我們馬上提醒市政府發佈,為留給行政機關一定的準備時間,我們建議市政府發佈之後一個月內實施。今年還有好幾個月,下半年要發生第一宗案件,我們建議還是這樣推動實施,保證《規定》今年能夠落實,而不是拖到明年。”
  記者瞭解到,2013年廣州市行政應訴案件有1475宗,其中市政府應訴案件16宗,超過100個案件的只有2個單位,超過20個案件的只有3個單位,主要集中在國土、人社、公積金等領域,吳明場說,“應該說量不太多,目前還沒有市領導出庭應訴,這個《規定》也不涉及到市政府領導,《規定》只涉及到市區工作部門、直屬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執法單位,市、區兩級政府不在《規定》所規範的範疇之內。”
  “全市所有行政機關統一推行《規定》,沒有試點,全部都要統一實施。”吳明場強調。
  行政機關負責人應出庭的三種情形
  1 具備本年度發生、需開庭審理的第一件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
  2 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
  可能對該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執法行為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
  3 負責人出庭應訴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解決行政爭議的行政訴訟案件情形之一的。
(原標題:廣州為行政訴訟出台新規 行政機關負責人將首試出庭應訴)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po65poiac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