銳評
  □浦江潮
  廣西警察槍殺孕婦案,政府前期代賠73萬元;青海湟中城管隊長打傷孕婦,政府先行賠付20.9萬元……近期,連續幾起公職人員傷人事件的善後處置引起人們關註。記者整理近年來10起公職人員違法事件發現,事件發生後,大多由當地政府先行賠償,但無一地方政府就此作出解釋,也沒有發現地方政府追償成功的通報或新聞報道。(2月17日《法制晚報》)
  公職人員違法甚至犯罪,造成公民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如何賠償受害人應一分為二地看待:有些違法犯罪純屬公職人員的個人行為,與其職務、履職毫無關係,在此情況下,涉案公職人員就是普通公民,與受害人之間是民事賠償關係,該怎麼賠就怎麼賠,應自掏腰包;有些公職人員違法犯罪是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發生的,按照法律規定,受害人有權獲得國家賠償,地方政府應先行代為賠償,然後向涉案公職人員追償。
  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政府代賠”存在諸多問題:一是被濫用,有些違法犯罪明明是公職人員的個人行為,與履職無關,一些地方政府卻越俎代庖實施“代賠”;二是賠多賠少隨意性很大,往往是受害人及家屬鬧得越凶或輿論反響越大賠得越多,而地方政府對賠償金額沒有任何解釋;三是“政府代賠”之後沒有追償,或者追償不到,“政府代賠”最終變成“政府賠償”,納稅人成了為公職人員犯錯埋單的“冤大頭”。
  事實上,政府追償有明確法律規定,《國家賠償法》中有“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的條文。這說明,地方政府該追償而不追償是一種違法行為,不僅損害了納稅人的權益,而且變相縱容了一些公職人員——反正有政府兜底賠償,他們在履職過程中難免肆無忌憚。
  不管是從“懲前毖後”的角度,還是從維護納稅人權益的角度,“政府代賠”都不應變成納稅人埋單。為此,目前亟須建立“政府代賠”的明確規則:什麼情況下應由“政府代賠”、什麼情況下不能由“政府代賠”,需要作出細緻的劃分;政府代為賠償的標準是什麼,既要有明確規定,又要由地方政府向民眾作出解釋;《國家賠償法》中的追償規定必須得到剛性執行,對於不積極追償的地方政府,應有相應的問責辦法,甚至可以考慮實行“誰決定代賠,誰負責追償”……辦法總比困難多,無論如何,公職人員違法犯罪納稅人當“冤大頭”,這種怪現象不能再繼續下去了。
  浦江潮  (原標題:“政府代賠”亟須建立明確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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